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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5个热点问题,你可能会遇到

01、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多长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1号: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02、一般纳税人多证合一以后变更了税号,旧税号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继续认证抵扣?

多证合一的纳税人变更了税号,旧税号时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继续认证抵扣,包括扫描认证和在发票确认平台勾选认证;如果认证以后申报时一窗式比对不符,需要到大厅人工比对,手工清卡。也有的地区税务机关要求先把旧税号时取得的专用发票认证完了再去做变更,具体情况按主管税务局的要求执行。

03、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由谁盖专用章?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四、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04、开具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 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05、工期为五年的工程施工,可以由施工方一次开五年的发票吗?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所以提前开具五年的发票,不符合发票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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