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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

1. 劳务派遣单位拥有就业服务主体和雇主双重身份

  国家虽然在法律意义上将其定位为公司,但又对他的主体资格有特别的限定以及实行特许制度。我国任务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服务企业,如《劳务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新型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劳务派遣单位转变的;有的派遣机构是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公共机构;有的派遣机构由原来的公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转变的。立法中根据这两种身份的职能来肯定派遣机构的权益义务,并注重派遣机构的就业服务职能。同时,派遣机构又要受派单位的委托,行使部分雇主的职能。所以,派遣机构是界于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混合性主体。

2.劳务派遣单位是特殊企业法人并具有公益目的单位

  派遣机构应该具有公益性。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全部认可派遣机构的营利性却不行。因此,可参照我国职业中介机构并存公营派遣机构和民营派遣机构,以公营派遣机构为主的政策。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劳务派遣的公共性低于职业中介,其成本高于职业中介,所以无论是公营派遣机构还是民营派遣机构都应当定位为企业法人而非事业单位。又由于公益目的在劳务派遣的目的体系中处于较为重要的位置,因此不应将派遣机构与普通企业法人同等对待,而应该定位为特殊企业法人并具有公益目的。

3.劳务派遣单位展开方向:社会化

  为了迎合国有企业革新的需求,国有企业变革后成立了以本企业的失业人员为服务对象的派遣机构,作为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这种派遣机构受要派单位的安排,派遣劳工实质上只需一个雇主即原国有企业或母公司,因此更容易招致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合谋向派遣劳工转嫁用工本钱。并且,这种劳务派遣对社会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调理作用甚微。所以,根据劳动力市场的普通需求,应当对现有的这种内部性专属派遣机构中止社会化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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